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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处罚规定

发表日期:01月12 2021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915次

按照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完毕后应向主管机构提交审核材料,通过审核后才可以施工。同时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提交竣工验收,审核通过后,安装的防雷器等防雷装置才可以交付使用。那么防雷装置未经设计核准而施工的、防雷工程竣工未验收便投入使用的,会有什么处罚呢?钧和电子分享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一是,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是,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1.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2.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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