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发表日期:08月06 2020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933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浪涌保护器和防雷器等防雷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为了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吉林省气象局于2020年8月4日发布了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为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律责任:
1.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2.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责任: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法律责任: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法律责任: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的、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五、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法律责任:
1.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2.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不得擅自施工的。
法律责任: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责任: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2.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八、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防雷装置。
法律责任:
1.未履行以上主体责任,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九、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按照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申请重新检测。
法律责任:
1.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注: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十、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十一、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责任: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十二、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法律责任: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三、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或者指定应急处置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法律责任:经营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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