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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防雷等中介服务做了这些调整

发表日期:12月10 2020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637次

在防雷行业中,中介服务主要有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检测及雷击风险评估等几项。为了减少中介服务的重复环节,降低市场主体的费用成本,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加强监督管理,近期江苏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对中介服务做了调整。钧和电子为您分享有关防雷中介服务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是,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

该项服务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事项 ,规定由省、市、县防灾中心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来承担此项中介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不向市场主体收费,服务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是,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该项服务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由省、市、县防灾中心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来承担此项中介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不向市场主体收费,服务时间为11个工作日。

此外,该通知还对中介服务的费用收取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该规定值得借鉴。

备注:法律法规依据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 570 号,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

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通过,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 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有关防雷安全相关内容可随时关注钧和电子网站www.junhedianzi.cn或拨打电话1594304826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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