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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防雷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12月26 2020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839次

钧和电子了解到,广西气象主管部门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防雷公共安全,促进防雷装置检测行业诚信自律,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等有关规章、标准的要求,广西气象学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满两年(含)以上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未满两年的检测机构不作信用评价。

第四条  广西气象学会提前30日在广西气象局官网向社会发布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通知。

第五条  检测机构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填报的各项自评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检测机构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 ,由检测机构及其责任人承担相关一切责任。

第七条 广西气象学会接到检测机构申请后,初步审核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确定是否受理信用评价申请。

第八条广西气象学会确定受理后,与检测机构签订信用评价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名称、评价时间、评价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果公布以及签约时间等。

第九条  广西气象学会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评审时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以上)专家,成立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采用审阅自评材料、数据分析、数据库查询、实地调查、现场考核等方式对检测机构进行评审,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广西气象学会向参评检测机构反馈评价结果。若检测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广西气象学会提出复评申请。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 ,广西气象学会不接受检测机构的复评。

第十二条  广西气象学会在广西气象局官网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公示时限内向广西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广西气象学会受理书面申请后,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广西气象学会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向检测机构颁发相应信用评价证书。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满分为 100 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分,各项指标分数累加即为最终评分。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 五级 ,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根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含义和划分标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参加下一轮次的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 ,可以申请参加下一轮次的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若检测机构被气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社会同行投诉(经查实后),则其信用等级自动降为“信用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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