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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局部条文修改

发表日期:09月16 2022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1189次

2022年7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钧和电子分享修订的局部条文有:

4 基本规定

4.2户外装置区场所

4.2.2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防直击雷的设计,但应可靠接地:

1 在空旷地区分散布置的水处理场所(重要设备除外);

2 安置在地面上分散布置的少量机泵和小型金属设备;

3 地面管道和管架。

4.2.6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应利用金属壳体作为引下线;

2 生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装时,宜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

3 高大炉体、塔体、桶仓、大型设备、框架等应至少使用两根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4 在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送往火炬的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引下线,间距超过18m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

5 引下线应以尽量直的和最短的路经直接引到接地体去,应有足够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以上加机械保护;

6 利用柱内纵向柱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纵向柱钢筋应采用箍筋绑扎或焊接;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中的金属部分不应作为保护接地或保护联结导体。

4.3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4.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此时,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险气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接闪器的顶端应高出放空口3m,水平距离宜为4m5m。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5 户外装置的防雷

5.1炉区

5.1.3 直接安装在地面上无基础墩的小型炉子,应在炉体的加强板(筋)上焊接接地连接件,接地线与接地连接件连接后,沿框架引下与接地装置相连。

5.1.4 每台炉子应至少设两个接地点,且接地点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5罐区

5.5.4 土壤腐蚀严重地区或强雷电地区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大中型储罐,宜进行连续性整体接地电阻检测。

5.5.5 强雷电地区的储罐区,宜设置雷电预警系统。

5.6 可燃液体装卸站

5.6.2 棚内装卸作业场所应在棚顶装设接闪器。接闪现网格尺寸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5.8 框架、管架和管道

5.8.1 钢框架、管架应通过立柱与接地装置连接,其连接应采用接地连接件,连接件应焊接在立柱上高出地面不低于450mm的地方,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组框架、管架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管道中无阀门、无法兰的管段,接地点间距不可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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